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和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及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档案已转入学校的我院在读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且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基本修业年限为录取时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计分办法。成员如下:
主任: 刘云
副主任: 郑玉玲
成员: 导师代表二人 研究生辅导员一人、研究生教学秘书一人、研究生代表二人
第五条 所有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同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已获得国家奖学金且符合学业奖学金条件者,可授予学校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发放荣誉证书,但不发放奖金,且不占用学院的评选指标。
6.申请者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推荐方可申报。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评选:
1.有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仍在处分期内的;
2.研究生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6.参评学年已毕业者;
第六条 评选与定级
奖学金等级、奖励比例和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通知中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评定主要参考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创新、日常表现、社会服务和其他加分项几个方面。
第七条 申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依次经过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初审、院务会通过、结果公示等程序。个人申请应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闽南文化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办法》组织评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需经过公示后上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项成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由各班班委根据《闽南文化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办法》(以下简称《计分办法》)对加分项进行检查并核算初步得分;对得分有争议的,由班委集体决定并与辅导员商定书面提交至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九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第十条 若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闽南文化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