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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8年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2018-05-04 18:19:33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714号)及福建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18年“服务国家特色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办法。

一、录取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录取基本条件

(一)录取的基本条件为:初试成绩符合学校确定的录取基本分数要求:外国语成绩不低于45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55分,总分(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等3门科目成绩之和)不低于185分。 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二)思想品德素养考核

思想品德素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诚信表现等方面。学院应全面审查其思想素养和道德品质,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思想素养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考生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实施。体检待20189月新生入学后统一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录取办法

(一)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学院成立录取小组。具体工作由闽南文化研究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研究方向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复试安排、复试流程、复试成绩权重、录取规则等内容。方案经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六)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

(七)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包括笔录、录音、录像)、成绩、评语等。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复试录取的相关记录留存3年备查。

(八)具体录取名次以报考方向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名。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权重4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学院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及体检结果,以及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 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九)学院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经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十)闽南文化研究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四、录取类别

(一)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学习方式,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习方式经确定,不得更改。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向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为拟录取考生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8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上注明。

五、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学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省教育考试院、校研究生处将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对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如与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政策为准。

六、本办法由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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