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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25 12:13:38   
 

(2015年6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省社科规划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研究,支持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等。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省财政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学术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五条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省社科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规划项目;

(四)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作为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省社科规划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省社科规划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我省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社科规划办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项目与规划

第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包括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年度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青年项目包括博士文库项目、青年博士项目、青年博士论文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四条后期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特别委托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有关部门委托项目,资助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或因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根据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并资助若干省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以及有关实际部门决策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党政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申请应用对策研究类项目需具有处级以上职务;

(五)在研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上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申请特别委托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请项目,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省外相关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特别委托项目申请,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由省社科规划办拟定委托人,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因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有关部门需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应将研究的选题列入当年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指南公开申报,由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委托项目申请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省外相关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特殊情况可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申报公告公开申报或拟定委托人,由省社科规划办与委托单位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评审,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经批准立项的特别委托项目,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同行专家评审结果,根据项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按各学科给定比率提出拟资助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本年度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予资助本年度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公示后的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对公示后决定予以资助的,省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对公示后决定不予资助的,省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责任单位或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对公示后决定不予资助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拨付和管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的立项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

特别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应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负责实施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委托单位,项目鉴定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会议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应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实行鉴定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将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将结项的项目在社科联网站公布。最终研究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免于送同行专家鉴定:

(一)重大项目成果在权威期刊(权威期刊名单以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发布的期刊为准),《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视同在国家级权威刊物发表文章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

(二)重点项目成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

(三)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四)项目成果获得我省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一等奖级以上奖励的,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三等奖级以上奖励的;

(五)项目成果主要内容入编省社科联《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一次以上的;

(六)特别委托项目申请免于同行专家鉴定的原则上参照上述免于同行专家鉴定条件,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所有项目成果在期刊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作决策咨询参考时必须注明省社科规划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否则不予确认。项目成果为专著公开出版的,必须注明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

第三十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省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社科规划办应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编制《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五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省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两次结项鉴定仍不合格;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一)不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六)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应定期开展在研项目检查清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项目被省社科规划办作出终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决定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等方面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特别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可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省社科规划涉密项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涉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保密规定。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省社科规划办及我省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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