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和《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8年5月)中有关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 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闽南师范大学章程》《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闽南文化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研究中心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等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促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特色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依托单位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其票数必须超过一半),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研究中心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侯选人由研究中心主任会议推荐,经学校科研处审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并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委员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一般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国内同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闽南文化所涉及的主要学科,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二)系统了解闽南文化的发展前沿,准确把握闽南文化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第十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退休或调离; (三)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负责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负责遴选、推荐研究中心年度重大项目的选题等; (四)负责参与研究中心各类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五)负责协调闽南文化相关领域重大学术活动。 (六)完成福建省社科联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订后,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秘书负责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请相关研究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需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受理来自与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经由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后所作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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